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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诈骗案

2019-03-26 09:39:49    来源:中国网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某(化名)等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弟(化名)、刘某利用QQ、微信骗取受害人钱财,数额较大,王某某、王某弟以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刘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9月23日,易某(化名)的QQ上熟悉的头像跳动,是表弟张某发来问候。易某不疑有他,一番热络的嘘寒问暖,加了“表弟”的微信。经过不断地聊天,易某对于“表弟”完全信任,当提出借点儿钱应急时,也没有多想,当即微信转了4000元。岂料,钱转过去不久,“表弟”就不理自己了,更被拉黑。意识到上当的易某当即报了警,事后去表弟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到他的QQ早已被盗。

类似情形,多次上演,到2018年6、7月,利用QQ、微信诈骗的王某某等先后被抓获,他们已行骗6起。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弟与林某、黄某童、林某三、刘某锋(均在逃)等人一起在重庆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王某某、王某弟等六人各自利用网购或盗取的他人QQ号码,通过向好友或朋友以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为由,发送诈骗消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向他们提供的,本人的微信号或从网络上购买的微信号转账、发送微信红包或者向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化名)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帮助王某某将11200元诈骗款转款、提现,并收取200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竹本悒)

[责任编辑:徐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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