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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停造成交通事故 负次要责任

2018-11-06 17:15:06    来源:中国网科创    

2018年10月17日06时30分,薛某违法停放豫A92***小型轿车于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建业小区东门口,尹某(女)骑电动车载着房某,沿上街区金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建业小区东门口时,与从建业小区门口出来向东行驶的许某驾驶的豫A9E5**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相撞,造成尹某、房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中,看似只是尹某与许某车辆相撞,并没有与薛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却与薛某违法停放车辆有着一定的关系。事故现场薛某违法停放的车辆位于金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建业小区门口,影响了尹某与许某的视线,在双方的行驶过程中,彼此因为薛某违法停放的车辆遮挡而看不到对方,导致尹某与许某双方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薛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交警大队依法对该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许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房某无责任。

该起事故造成尹某、房某受伤,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因此,该起事故中薛某也要承担数目不小的赔偿。薛某为自己的一个疏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随意停了一下车,结果要掏出数万元来为这个“随意”买单。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车库和停车泊车位,如需临时停放,也不能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如妨碍交通诱发事故,阻塞消防以及其它应急通道,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张沙沙、沙五德、任勤鹏)

[责任编辑: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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