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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发布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1-07 14:54:53    来源: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华讯网常州17日电(杨黎 通讯员:常金监)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常金监发〔201961号文件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该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常州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十三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保障作用,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健康发展,打造具有常州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市财政设立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新设或增资奖励、业务和代偿补贴。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按照规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突出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省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2. 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 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 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5.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为我市小微、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

第五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新设或增资奖励

对新设或增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新设或增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按照季均在保余额达到季均净资产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季均在保余额达到季均净资产2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50%,达到季均净资产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50%

(二)业务补贴

1. 融资担保机构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按不高于担保业务季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业务补贴。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再担保机构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再担保业务季均在保余额的3‰,给予业务补贴。单笔再担保费率超过1%的不纳入补偿范围。单户再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在常分支机构

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按季均余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补贴。融资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单笔再担保费率超过1%的均不纳入补偿范围。单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代偿补贴

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的,按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代偿补贴。融资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的、再担保机构单笔再担保费率超过1%的均不纳入补偿范围。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户再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业务补贴和代偿补贴中,单户多笔累计超过1000万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应予剔除,逾期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应自逾期之日起剔除。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在常州创新创业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报,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的信用承诺。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常州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所获奖励或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入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暂停享受该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三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三年。原《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6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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